您好,欢迎您访问温州市计算机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温州市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Wenzhou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是WCF。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在温州市从事计算机及相关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广和普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促进计算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计算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团结广大计算机科技、工程、教育工作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联系本市广大计算机科技、工程、教育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计算机事业的助手。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大学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党委,本学会接受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学术研究、沟通、交流、咨询等服务;

(二)开展温州市计算机技术的产业化应用与推广,促进学术与产业的结合;

(三)编辑和出版学术书刊,传播计算机知识,开展科普活动;

(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以自然人名义加入本学会的为个人会员,以企业、事业等单位名义加入本学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以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学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管理制度;

(十) 制定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准则;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会议,监事长列席会议。理事长会议职权仅限于对学会的事务进行研究和讨论,提出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负责本学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为理事会人员与财务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对本学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学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学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及工作情况,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学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 根据学会工作人员的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四)列席理事长会议;

(五)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